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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酒驾、无证驾驶,在鹤峰有人被记18分,没心情好好玩耍了!

2017-07-16 咱鹤峰人

远道而来的朋友,请遵守交通法规:

7月14日,吴某及其朋友14人结伴从武汉出发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前往鹤峰县燕子镇旅游,想一览董家河景区美景。

当日11时许,车辆途径杨柳坪交通安全执法站时,被鹤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燕子中队民警拦停进行例行检查。民警发现该车核载9人,实载14人

民警在与驾驶人对话时发现该驾驶人满身酒气,民警打算用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但该驾驶人极力回避。

车上乘客也在一旁帮忙辩解,有些人员情绪非常激动并且牢骚满腹。

为了不使事态扩大,执勤交警一方面沉着冷静劝说司乘人员配合执法工作,一方面请求警力支援,并联系客运车辆对超员乘客进行转运。

15分钟后,交警大队以及燕子派出所安排的警力赶到现场,将驾驶人带到中队进行调查处理。

民警向乘车人员耐心解说我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以及超员存在的危害,最终司乘人员对交管部门执法工作表示理解,民警遂将所有乘客妥善、安全转运


民警依法对该超员违法行为给予记6分,罚200元的处罚。驾驶人酒精测试结果为69mg/100ml,民警依法对其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给予记12分,罚2000元的处罚。




 

老年代步车没有行驶证,我怎么办?

7月13时16时许,走马中队民警在341省道17Km处执勤巡逻时,遇肖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的老年代步车行驶在道路上。

民警依法将其拦停后要求其出示驾驶证、行驶证等有效证件,肖某无法出示行驶证,民警遂依法扣留该车辆。

经查:该车是肖某今年6月在走马镇某经销商处购买,该车并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不能上户,属于不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

7月14日12时许,走马中队中队长秦利联系肖某与经销商,对其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等相关规定。













经过一个小时的协商,肖某与经销商之间达成了退货协议,购买原价5000元,以3500元的价格退货,另外中队长秦利也对经销商进行宣传教育,不能销售没有取得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的车辆。


鹤峰第一辆不能上户的老年代步车退货协议产生。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快快给这两位当事人点个赞吧!!


结局皆大欢喜

交警叔叔也给你来一个

END

来源:鹤峰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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